摘要:提要:1.农民在所谓“集体所有权”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收益剩余控制权等经济权利,实质上就是确立了农民作为公民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部分)支配土地财产的自由。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建立的自由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个人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换,自由地获得、占有、使用和处置除土地外的粮食、农具、化肥、种子等自有财产;二是基于土地流转等资源交换的经济自由。我认为这一对于农村第一步改革的理论认识,才是到位的或深刻的。这一理论认识长期被我国理论界人士所忽略。 2. 今日中国农民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仍然是很不完整的,短缺的。农民最为基
徐兴华 扩展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农村下一步改革的基点
欣闻我国农村改革将有重大突破:“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9月30日胡锦涛同志在考察土地大包干发源地——安徽凤阳小岗村时的明确表示。在即将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将重点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将农村改革作为下一步改革的着力点。30年前中国改革是从农村起步的,30年一个轮回,下一步改革肯定是回到农村,而土地是其改革重点。
肇始于七十年代末的中国农村改革,最为成功之处就在于重新赋予和确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私人财产权,从而确立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收益剩余控制权,让农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参与权和自由(例如村民自治权)。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意味着每个在这一集体地域内合法出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同原有成员相等的土地使用权利。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以及土地负担的分摊上也是均等的。这种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卖、也不能出租,并且随着使用者死亡而消失。随着一个时期(三年或五年)内农民家庭人口的增减变化,增人的家庭就会无条件地增加若干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减人的家庭则会无补偿地减少。这就不仅阻碍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还使每个农户拥有的地块极其零碎、分散。再加上国家推行"农产品合同定购制度",事实上却是凭借行政命令对土地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土地转让权与收益权实行种种超经济强制,农民对土地投资怎么也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同时,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既不属于直接使用者-农户,也不属于所有者-集体。这就限制了土地流转机制的发育健全。因此,近几年出现了农民使用地下非法的私人信贷,遭受高利贷者盘剥的现象。这也使得农田改良和农民经济集约化无法实现。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业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农村,要禁止雇佣劳动是行不通的。因为集约农业是一种季节性的生产,它不能长年养活在它最需要劳动的几个星期内所利用的那么多劳动力。生产商品的农业没有雇工劳动就不能存在。让个体的农民进行商品生产,又想取消雇工劳动,那是办不到的。这样看来,已经完成的中国农村第一步改革的真正内容不是地产的"社会化",而是把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均分给农民;更不是农业的社会化,而是用小农经济的个体劳动来代替原"人民公社"中的社会化劳动。这与我国农村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状况是相互适应和促进的。
早儿年就有学者研究提出了新型农地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弱化集体所有权,赋予农民永久使用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权。所谓弱化集体所有权就是实行农民承包制,集体只占有向包地农民收取地租的权利,其他的土地处置权、使用权、占有权给予农民,以保证农民完全意义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农民自己决定),与城市居民、工业企业平等的市场交易权和充分的收益剩余控制权。所谓赋予农民永久使用权,就是在弱化的集体所有权之下完全落实直接使用权、收益剩余控制权。即农民私人可以依法对所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售、交换、继承、抵押等。所谓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权就是国家从宏观上拥有土地利用规划权、土地征用权、建设用地控制权,并以国家法律形式进行地籍管理,实施单嗣继承制,监测使用效率,限制使用方向。
现在,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们实行"永久地"分配"责任田"或份地并阻止定期重新分配的情况越来越多。农民们更加力求获得对土地的永久而固定的使用权利。而土地经营越是集约化,这种要求就越是强烈。中国农村第一步改革,既然不是使农业劳动社会化,而是通过瓦解"人民公社"使农业劳动家庭化、个体化,其历史逻辑结果只能是:建立十分类似农民私有制的、永久性的、不再重新分配的,可以继承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干脆实行农民私有制。前一种结果似乎更加为中国所奉行的意识形态所容纳。
处于物质、精神相对贫乏状况之中的中国农民天生不是"政治生物"。只有争取集体所有权之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安徽凤阳农民为代表的中国农民,才冒着巨大的风险卷入了"农村第一步改革"之中。一旦农民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保了新取得的私人财产权利,他们又回到了政治上漠不关心的状况。
今日中国农民,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级,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参与权、社会进步利益享受权;事实上没有与市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独立的人格,没有变换身份的自由。为什么中国农民长期安于"无权"状况呢?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后者制定法律并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从有选举权的市民、工人中间接选举产生。而省人民代表大会则由市、县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县人民代表大会由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每个乡人大主席团可以把它的几名或十几名代表派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非常复杂的间接选举制度使"市人大"对"乡人大"处于一种极为有利的地位。这意味着"市人大"对于"乡人大",产业工人或城市居民对于农民拥有多次选举权和事实上更多的代表名额。所以中国农民阶级的政治意志和愿望在国家立法和政策中——只有农村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除外——根本没有表达出来。这一事实只能这样解释:中国农民阶级没有利用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他们权力的素质、能力和手段。
中国农民群众在政治上还没有组织起来,还没有受过民主训练,也并不关心政治。目前,从国家一级组织来看还没有哪个政府和社会团体部门能对农民负责,没有哪个社会团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没有任何组织宣称或直接代表农民参与法律、政策制订,替农民说话办事,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家能够让他们平静地呆在家里安居乐业,丰衣足食,那他们就会很少关心国家是由谁和怎样来治理的。农村中只有很少的"群众领袖"对一般的政治问题,具有较强兴趣和较高的政治积极性,表现出一定的民主素质和能力。中国宪法所推行的间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只能是使这些政治上积极的少数人有发言权、政治参与权。管理乡村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可能引起全体农民阶级的兴趣。但是政治上迟钝的农民群众对从"乡人大"选举参加"县人大"的代表就不太感兴趣了。只有那些回乡的离休、退休干部、产业工人、企业负责人、退伍军人、在城里务工的农民和个体私营业主或许能够懂得:县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组成中国国家躯体的细胞。一名德才兼备的县长(及其领导的县人民政府)所谋取的能带给本人的利益,并不比一名德才兼备的乡长(及其领导的乡人民政府)少许多。所以他们对选举的兴趣比普通农民群众要大得多。他们也比其他农民活跃些、能说会道些,选举他们当人大代表,很容易通过。所以,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农村中积极的乡镇干部代表、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代表、企业负责人、个体私营业主等这些农民阶层的代表,比在乡人大中肯定要多一些。
在选举出席省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更是又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农民代表更加对省人大代表大会不感兴趣。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里积极的德识兼备的少数人。在省人大会上他们同市人大代表相汇合,并接受后者的思想领导和指导。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他们一般地投票赞成市人大代表。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省人大通常也不是选派政治上迟钝的、农民群众的代表,而是选派城市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乡村中的少数农民代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去。这样,就确立了城市工人阶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领导地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制度的整个结构,致使各阶层(级)代表的多少,以他们对政治关心的程度和他们在政治上活跃的积极程度为转移。这样,就致使对政治漠不关心、参政议政的民主素质和能力不强的农民群众,在越来越高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比例降了下来,他们的政治意志和愿望、利益和要求,自然难以完全表达和充分实现。
由上可见,这种间接的人大代表制度,在事实上限制、削弱甚至取消了农民的经济、政治权利。对于一般农民来说,如果他们推举不出自己的"群众领袖"——人大代表,在乡、县、省人大会议上捍卫他们的利益和观点,那么他们在间接的人大代表制度的框框内,就无法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愿望、利益和要求。中国的农民群众不能推举出这样的"群众领袖",而他们又不够信任农村知识分子。低下的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使得知识分子在农民阶级中的形象、作用受到了阻碍。再加之农村政治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过程缓慢,几乎不可能在农民群众中开展规模较大的、较引人注目的、争取农民利益的政治活动。这就是在倡导平等、公正的旗帜下,中国广大农民的权利依然长期处于短缺状况,并长期安于"无权"状况的深层原因。
应当看到,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以至宪法本身并不排斥农民阶级,而是农民没有强有力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去利用宪法赋予他们的各种公民权利。中国农民的身上还带有自然封建农业制度和农奴制(如西藏)的烙印。他们近半个世纪前才从这种制度中解放出来。这种半封建、差别自然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农业制度曾经致使他们长期处于无权和愚昧无知的状态,限制他们通过报纸、集会、农会组织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接受各种政治训练。建国后,由于"左"的思想、政治路线在中国农村的长期推行,也曾致使农民处于一种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极端贫乏的状况。七十年代末农村第一步改革以来,中国农民刚刚脱离"温饱"走向小康,在政治上尚处无知,没有训练,没有农会组织,因而漠不关心政治。随着中国农民走向小康,走向富裕步伐的加快,对人大代表等政治事务逐渐熟悉,农民将会懂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全面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密集的多数"的作用。
当然,中国农民并不是没有什么力量,在自己的乡村,农民还是绝对的主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乡镇企业的发展,都是中国农民阶级的伟大力量的体现。然而,恰恰是政府由限制、取缔社队企业到二十年前"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农民才不关心在他们的乡村之外发生的事情,恰恰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安居乐业、丰衣足食(虽然这种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农民才对参加"人大代表会议"不太感兴趣。恰恰是因为政府对农民的利益范围不加干涉,对增加农民负担的人和事予以处置,它才获得了在农民的利益范围之外不受农民意志和愿望干扰进行治理和统治的自由。从而保持了农村和整个中国社会的基本稳定和发展。
可以说,农村第一步改革就是确立了农民以上述经济权利为基础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这一理论认识长期被我国理论界人士所忽略。农民在所谓“集体所有权”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收益剩余控制权等经济权利,实质上就是确立了农民作为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但是从总体上看,今日中国农民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仍然是很不完整的,短缺的。农民最为基础的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到以“集体所有者”名义的各种非法干扰和侵蚀。尽管今日中国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及收益剩余控制权方面,比改革前的生产队社员大大地扩展了,但是事实却是广大农户仍然无法拒绝以“集体所有”为由对土地收益剩余控制权的恣意分享,即以各种名目对农民实行的“摊派”和隐型收费,尽管我们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对种粮实行奖励。这已成为影响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严重障碍。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实质上就是扩展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其意义深远。
著名学者
在我国,个人的自由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而占人口80%的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尤其如此。刘少奇同志提出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或自由的观念,先是受到错误对待,完全误解,直至现在又几乎被彻底遗忘。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我们绝对有必要重新认识经济自由。尤其是广大农民的经济自由。
对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的轻视,或者说蔑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自由被当成一种与庸俗的商业活动、低质的农业生产劳动联系在一起的、低级的、可有可无的自由。然而,诚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所指出的“离开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就绝不会存在…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没有经济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样的自由只能是少数统治者的自由。正是因为有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经济自由,广大农民才有了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在所有的自由中,经济自由最为根本,也最为珍贵。正是广大农民通过经济自由的运用,农民群众才获得了运用其它自由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这就是我国农民收入有所增长(尽管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基于自愿交换的农村集贸市场上的经济自由,由于有极大的互惠性,通常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建立的自由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个人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换,自由地获得、占有、使用和处置除土地外的粮食、农具、化肥、种子等自有财产;二是基于土地流转等资源交换的经济自由。这意味着这些农民的经济活动应该在事实上、法律上不受村委会和乡镇、县级政府的干预。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是通过限制村委会以集体所有者的名义非法干预;通过限制乡县等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作用范围而获得的。农民个人经济自由结束了“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致富”的梦魇。农民个人的经济自由是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自由,与农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挣钱与花钱可以说是经济自由的最活生生的体现。在人民公社时期在我国农村就有“投机倒把”、“资本主义尾巴”等限制农民经济自由的现象。现在农民手中的货币多了,可以说就是农民拥有了经济自由的可能。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民手中的货币少得可怜,“在鸡屁股后面抠油盐酱醋”实际上就限制或剥夺了农民的经济自由。
可以说,经济自由是一切自由之母。没有广大农民的经济自由,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的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就很容易从农民的手中被削弱或夺走。换句话说,广大农民要获得村民自治权,并自由的有效运用它,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农民们获得、占有和使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财产的自由。没有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自由就不可能享受到充分的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的政治自由。对农民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和扩展,必然要求对村委会、乡县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一个权力太大的村委会、乡县政府肯定要以牺牲农民个人的各方面自由为代价。
农村第一步改革确立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允许农民一定的经济自由。即将开始的下一步农村改革进一步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农民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内的财产权。我相信建立在农民个人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基础上的农村将会高效率、大繁荣起来,而且村委会、乡县政府权力的行使将会更公平公正公开。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内的财产权交易市场越自由,广大农民的经济自由就越到位。自由市场是农村进步与文明的引擎。没有属于每一个个人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就没有自由市场经济。广大农民在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内的财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农民从根本上取得村民自治权和其他政治参与权等自由的保障,并为其它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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